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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办理移交手续需要注意的事项

编辑:南昌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7-27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移交准备: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较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果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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